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购房者可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机关进行投诉,有相关的职能部门对开发商作出相应的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实际中在此情况下,小区配套设施与宣传广告不同的,那么开发商涉嫌做虚假广告,购房者可以认为开发商违约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具体的处理有如下几种:1、如果购房合同对此类情况有相关约定,那么按照约定处理即可。其实,合同上的内容由当事人自主约定,但确定不会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想要确定买房的,一定要在购房合同上尽量明确各种条款。2、如果购房合同对此类情况无相关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对小区设施进行整改,以达到宣传时的效果,或者可以要求开发商降低房价或赔偿损失。小区配套设施是房屋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开发商对此做虚假广告本身带有过错。因此,现在不管怎样,在合同上没有约定就这个的内容的时候,就应该由开发商弥补自己的过错。一般情况中,购房者还是会选择让其整改小区设施,毕竟现房没问题,这个小区设施是可以做退步处理的。3、如果与开发商协商不成,那么可以收集证据到相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开发商不肯协商的,受害的购房者可以就其提供与宣传广告不符的事由,在两者协商不下来的话,购房者也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1种观点: 收房时,如果没有三书一证一表就证明开发商尚未达到收房的标准,房屋的质量还没有过关,所以购房者可以直接拒绝收房。收房时三书一证一表没有,购房者可以拒绝收楼,等开发商具备三书一证一表之后,再去售楼,这样对于购房者来说更加的有保障。三书一证一表是国家对于项目交房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开发商不能提供,就意味着项目的房屋质量没能得到国家认可,购房者完全有正当权利拒绝收房。根据规定,三书一证一表中缺少任何一个,房屋的质量就无法完全保证,一旦购房者签订了相关收房文件,根据契约自由、自治的原则,就代表了购房者对房屋质量的认可,若后期出现问题,很难得到合理的解决。三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一证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一表是指《竣工验收备案表》。拒绝收房的条件如下:1、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2、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3、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4、开发商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未经买家认可的;5、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6、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7、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8、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前提的;9、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分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的。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简要总结:收房时开发商没有三书一证怎么办?收房时,如果没有三书一证一表就证明开发商尚未达到收房的标准,房屋的质量还没有过关,所以购房者可以直接拒绝收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三书证表是国家对于项目交房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开发商不能提供,就意味着项目的房屋质量没能得到国家认可,购房者完全有正当权利拒绝收房。不算违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开发商违规交房,没有提供三书一证一表的话,向房管局投诉以及向开发商索赔。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第1种观点: 交房时开发商需要提供五证两书一表。五证就是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通常情况下两书就是,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一表”就是指《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如果缺少任何一项的话,购房者都有权向开发商索要。开发商延期交付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若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出卖人延期交房的,经买受人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是统一交房的,有的没卖出去,也要把房交给签好合同了的业主。交房指的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内将符合约定交付条件的住宅交付于买受人的行为。交房是开发商向业主履行交付的义务,他委托物业向业主交付,也是可以的,但实际上物业应该提供委托书。否则,是应该由开发商自己履行该交付义务的。而且该委托本身的争议与业主无关。开发商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